【卫计局】二孩计划生育证
2016-08-20
二孩计划生育证 | |
办事指南 | |
1.事项名称: | 二孩计划生育证 |
2.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: | 颁发的证件: 《二孩计划生育证》 证件有效期: 四年 |
3.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: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》、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贵州省《计划生育证》办理规定。 |
4.设定依据: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》、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贵州省《计划生育证》办理规定。 |
5.审批条件: | 符合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: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、城镇居民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 (一)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 (二)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; (三)夫妻结婚5年以上,因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,经治愈要求生育的; (四)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,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。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,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 (一)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; (二)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; (三)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。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,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,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,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,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。夫妻双方是农民,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,生育证继续有效;未怀孕的,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。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,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。 |
6.申请资料: | 1、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,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、户口薄、结婚证、已有子女状况证明、子女的户籍证明、夫妻双方所在村(居)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、女方五张一寸近期照片。 2、与乡(镇)人口计生办签订“两非”承诺书,填写申请办理《二孩计划生育证》审批表,所在乡(镇)人口计生办审核意见。 3、属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: (一)符合《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,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; (二)符合《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,应当提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; (三)符合《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,应当提供合法收养证明; 4.《诚信计生证明》。 (四)符合《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,应当提供:再婚者,是离婚的需提供《离婚判决书》,是丧偶的需提供死者《死亡证明》; (五)夫妻一方是流动人口的出示户口所在地乡(镇)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。 |
7.审批受理机构: |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计局 |
8.审批决定机关: |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计局 |
9.法定时限: | 10 |
10.承诺时限: | 1 |
11.是否收费: | 0 (注‘1’指收费;‘0’指不收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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